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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 發展人際關係的重要
幼兒 發展人際關係的重要

學校課程,語文完之後數學,數學完後美術、美術完之後音樂,音樂完之後美語……幼兒全心投入認知與技能的學習,沒有機會磨練人際關係,進入國小之後,老師也沒時間協助學生探討、指導人際關係和諧之道。
長大後人際關係不好,不易從正常的人際關係中獲得美好的性愛發展,往往一再跌倒,無法獲取教訓。

百萬援交 美眉沒到 惡煞報到
自由時報╱自由時報 2008-10-16 06〔記者張瑞楨/中縣報導〕
付錢要與美少女「愛愛」(援助交際),連面都尚未見到,還惹來惡煞恐嚇!
刑事警察局偵九隊與中縣刑大偵三隊14、15日於台中市逮捕詐欺集團成員龍更新(34歲)等6人,6嫌雖否認涉案,仍依恐嚇與詐欺罪嫌法辦。
50多被害人不敢報案

警方說,歹徒在網頁貼上美少女照片假援交,想援交的男子不付錢,就會收到恐嚇簡訊。有趣的是,警方跟監、竊聽與搜索,都未發現美少女,短短數月網頁點閱率卻高達11萬多人次,留言男子達2000多人次。

該案是4月初劉姓男子寫信給警方,指控YAHOO!奇摩交友網站,有人張貼美少女照片徵友,實際上卻是假援交。
警方透過反詐欺平台,得知3、4月已有20多人報案,還有人失金達上百萬。另外,警方持續聯繫50多名未報案的受害人,卻有部分受害人不願配合,警方懷疑是軍公教或工程師等人,擔心被上司或老婆發現。
調查顯示,該集團刊登美少女徵友訊息,引誘被害人上鉤。被害人支付數千元不等金額,「性」沖沖赴約,沒有見到美少女,卻接獲男子電話,假借「美少女赴約途中被警察抓走」,以支付律師費等理由,要求援交男子匯錢,否則派黑道到住處或上班公司討錢,甚至發簡訊恐嚇「找不到你,就拿你身邊的人開刀。」署名為「竹聯幫戰堂黑狗」。

另有被害人向警方宣稱:曾透過網路與美少女視訊聊天,但警方監聽跟蹤都沒有發現美少女,懷疑是連線到中國,與該集團聘僱的女子聊天,網頁美少女圖片是盜取而來。

警方指出,假援交真詐欺或恐嚇取財是已流行數年的詐騙手法。
網路還有「10個網路援交妹,9個是詐騙,最後一個是恐龍妹」之說,卻仍有許多男人「前仆後繼」,主因仍是色慾薰心,卻得付出慘痛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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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提案 -- 學前教育與保育服務法(4-6章)
本法草案依據前述原則擬具,計三十八條,其要點如下:
一、說明學前教育及保育服務法之立法目的。(草案第一條)
二、確立學前教育及保育服務之主管機關,明定各級主管機關掌理事項及辦理相關事項之原則。為辦理學前教育及保育服務相關事項,主管機關應設置專責單位;為諮詢、宣導及協調教保服務措施,主管機關應設置諮詢性質之教保委員會。(草案第二條、第四條、第九條到第十一條)
三、說明幼兒教育之定義。(草案第三條)
四、明定國家對於教保服務之角色與責任。(草案第五條)
五、明定教保服務之內涵及應遵循之原則。(草案第六條、第七條)
六、界定幼兒園、家庭及社區之關係。(草案第八條)
七、明定各級主管機關諮詢性質之教保委員會的組成方式。與教保服務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幼兒家長及教保人員,得組成區域性及全國性組織,代表參與各級主管機關關於幼兒教保諮詢性質之委員會。(草案第十一條到第十三條)
八、明定教保服務之分類及對象。(草案第十四條、第十五條)
九、為保障並促進教保服務之品質,明定幼兒園之人員配置、師生比率、園長及教保人員應具備之資格。(草案第十六條到第十九條)
十、為確保幼兒及教職員工之安全,明定教保機構應設保健設施,並針對環境、食品衛生、疾病預防、健康管理、機構各項設施、各項安全演練及緊急事件處理建立制度並訂定管理規則。(草案第二十條到第二十二條)
十一、為確保幼兒入園及離園之交通安全,明定教保機構提供之專車應符合法令規定、駕駛及隨車照護人員應具備一定資格,教保機構應實施導護措施。(草案第二十三條)
十二、明定主管機關應對教保機構進行定期評鑑,以作為獎勵或輔導之依據。(草案第二十五條)
十三、為提升教保服務之品質、確保教保人員之專業得以精進與傳承,中央主管機關應針對教保人員之工作權、福利待遇、在職進修及輔導訂定辦法。(草案第二十六條)
十四、明定教保機構應訂定收、退費基準及減免收費之相關規定,不得另立名目加收費用。(草案第二十八條)
十五、明定幼托整合後教保機構及教保人員之過渡規定。(草案第三十四條到第三十六條)
學前教育及保育服務法草案
第四章  管理、輔導與獎助
第二十五條  主管機關應定期自行或委請專業組織對教保機構進行評鑑,及公布評鑑結果,並視評鑑結果給予輔導或獎勵。
明定各級主管機關對教保機構應負管理、輔導及獎助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幼兒園教保人員專業自主性應予以尊重;其工作權利、福利待遇、權利義務、在職進修及輔導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七條  公營幼兒園及公私合營幼兒園之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八條  公營教保機構及政府委託法人或團體辦理之教保機構,應訂定收、退費基準,並由地方主管機關定之。私營教保機構得自行訂定合理之收、退費基準,其收費項目、用途、數額減免、收費規定及退費方式,應經地方主管機關同意備查後實施。
教保機構之收、退費基準及相關規定、減免收費規定,應於每學年度開始前報地方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教保機構收取費用,應列明細並掣給收據,且不得違反其收退費基準,或另立名目超收費用。
明定教保機構收退費基準及相關辦法應有之規範。
第二十九條  教保機構應建立會計制度,詳實記錄有關財務事項。法人附設之教保機構,其財務及會計,均應獨立。
政府委託法人辦理之教保機構,其財務及會計應由會計師查核、簽證。
明定教保機構應遵循財務公開之原則,翔實紀錄有關財務事項。
第五章 罰  則
第三十條 教保機構違反本法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之情事;其情節重大或經規定連續處分三次後仍未改善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立案,並命令停辦或解散之。
明定教保機構廢止立案及停辦、解散之處罰。
第三十一條 教保機構違反本法,僱用非教保人員直接從事教保工作,或僱用未滿二十歲之教保人員單獨執行教保活動,處負責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之罰鍰。
教保機構租借他人相關資格證書違法使用,經查證屬實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之罰鍰;連續處分三次後仍未改善者,得勒令歇業;其涉及刑責者並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明定違反執業限制之處罰。
第三十二條  教保機構之負責人或員工若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條危害兒童身心健康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得由主管機關解除其職務及通令教保機構周知;其涉及刑責者並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明定危害兒童身心健康之處罰。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之罰鍰,由地方主管機關為之。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裁罰基準,並公告之。
明定罰鍰之處分機關。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法施行前,業經政府核准立案之幼稚園、托兒所得轉稱幼兒園,不需再依本法重新申請立案手續。
明定教保機構之過渡規定。
第三十五條  本法施行前已取得幼稚園園長、托兒所所長、幼稚園教師、教保人員、助理教保人員者,得依下列方式轉換其職稱:
一、幼稚園園長轉稱幼兒園園長。
二、托兒所所長轉稱幼兒園園長。
三、幼稚園教師及托兒所教保人員轉稱幼兒園教保員。
四、托兒所助理教保人員轉稱幼兒園助理教保員。
五、前述教保人員於民國九十二年前已向政府核備之各項職稱,應遵照法律不溯及既往之原則,給予轉換認定。
幼稚園教師資格依師資培育法及教師法相關法規管理。
具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資格之現職人員需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與訓練辦法取得相關資格。
本法施行前原任職公立托兒所,具備公務員任用資格之工作人員,得依其個別之條件,改稱教保員或助理教保員。
明定教保人員之過渡規定。
第三十六條  本法公布施行前,未依法立案之托兒所,應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三年內,符合本法相關規定並立案。
第三十七條  本法之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八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明定本法之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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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提案 -- 學前教育與保育服務法(1-3章)
一、 根據內政部的統計,2005年台灣嬰兒出生數只有20萬6千465人,總生育率僅1.12,創下新低。與其他已開發國家相比,美國總生育率為2.0,法國為1.9,日本為1.25,新加坡為1.2,台灣僅高於南韓的1.08。經建會指出,若少子化的現象繼續加劇,預估最遲在15年內,台灣將正式進入人口負成長時代。
二、 全世界因應少子化議題,都朝由國家提供完善的托育措施、建立友善親職的工作環境兩大方向進行。在托育服務方面,許多國家都朝向由國家提供完善、平價的托育措施,調高公共化托育體系的比率,使家庭養得起小孩,以提升其生育率。其他國家學齡前兒童進入公共托育體系的比例為:法國99%、比利時95%、義大利91%、西班牙84%、丹麥83%、奧地利75%、瑞典74%、荷蘭71%、希臘70%、冰島64%、挪威61%、英國60%。根據內政部統計,我國3-6歲幼兒進入公共幼托體系的比率僅33%。相較之下我國實有必要調高公共托育措施之比例。
三、我國缺乏幼兒教育及保育服務之公共政策,長期放任自由市場機制。「幼兒教育券」的發放即是傾向將國家經費挹注於自由市場、以大部分的幼教資源間接鼓勵幼教的營利化及商品化。「幼兒教育券」自民國89年全面發放以來,至96年度預算共編列70億5,984萬元,卻沒有提升幼兒教育品質、減輕家長負擔(按教育部普查結果,私立幼稚園一學期費用平均為5萬3千721元)、也無法達成促進未立案托兒所完成立案之主要目的。幼托政策不能只是發錢,國家必須負起建立完善幼托機制的責任。
四、目前我國的幼托體系區分為幼稚園與托兒所兩個體系,主管機關分別為教育部與內政部。基層教保人員皆知幼兒的教育及保育不可分割,必須整合,以確立國家幼托政策的基礎與行政體系。政府從民國86年起開始研擬幼托整合的政策方向,期間教育部召開過多次公聽會,召集幼托整合委員會研擬相關政策法令。迄今,已近十年的時間,家長的權益、幼兒的受教權、教保人員的工作權及國家的競爭力,不能再等待。
五、  國家應支持足夠的非營利教保機構,以滿足受薪家長對於教保服務之多元需求,並提供弱勢家庭之幼兒接受教保服務之平等機會。另一方面,針對私立幼托機構,政府只需提供監督機制,並且輔導合法立案之幼托機構,讓有能力之家長亦能選擇其他合法及有保障的幼教服務。
六、  兒童在親密固定的關係中成長,有助於其學習及發展人格之完整性,因此應改善教保職場環境,包括改善低薪高工時的工作條件、規定師生合理比例、鼓勵在職進修等,讓優質教保人員留任,才能確保並促進教保服務之品質。
學前教育與保育服務法96年5月
法律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賴幸媛、尹伶瑛、雷倩等76人,為支持家庭,確保幼兒教育及保育服務之品質,提升兒童良好之生存環境,對教保機構給予良性管理與監督,以保障合法教保機構之權益、鼓勵提升其服務品質,並對教保人員之專業給予尊重、其工作權利與福利待遇予以保障,特擬具「學前教育及保育服務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賴幸媛 尹伶瑛 雷  倩
連署人:唐碧娥余政道 黃偉哲 高思博 陳秀惠 邱創進
吳敦義洪秀柱 林淑芬蔡其昌 陳銀河 何敏豪
曾燦燈許德祥 郭林勇黃宗源 劉寬平 羅志明
林益世林國慶 柯建銘許舒博 黃適卓 鄭運鵬
王世勛盧博基 管碧玲李鎮楠 黃政哲 廖本煙
陳  瑩 林進興 鄭朝明 林郁方 莊碩漢 高金素梅
伍錦霖謝國樑 陳景峻鄭金玲 王榮璋 陳憲中
潘孟安黃昭順 林滄敏王塗發 葉芳雄 王昱婷
吳富貴孫大千 李復興蘇 起 曹壽民 蔡錦隆
潘維剛邱 毅 尤  清 吳松柏 何智輝 許榮淑
黃德福郭素春 洪奇昌李慶華 賴士葆 謝文政
翁重鈞費鴻泰 顏文章黃淑英 王  拓 徐少萍
白添枝
本法草案依據前述原則擬具,計三十八條,其要點如下:
一、說明學前教育及保育服務法之立法目的。(草案第一條)
二、確立學前教育及保育服務之主管機關,明定各級主管機關掌理事項及辦理相關事項之原則。為辦理學前教育及保育服務相關事項,主管機關應設置專責單位;為諮詢、宣導及協調教保服務措施,主管機關應設置諮詢性質之教保委員會。(草案第二條、第四條、第九條到第十一條)
三、說明幼兒教育之定義。(草案第三條)
四、明定國家對於教保服務之角色與責任。(草案第五條)
五、明定教保服務之內涵及應遵循之原則。(草案第六條、第七條)
六、界定幼兒園、家庭及社區之關係。(草案第八條)
七、明定各級主管機關諮詢性質之教保委員會的組成方式。與教保服務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幼兒家長及教保人員,得組成區域性及全國性組織,代表參與各級主管機關關於幼兒教保諮詢性質之委員會。(草案第十一條到第十三條)
八、明定教保服務之分類及對象。(草案第十四條、第十五條)
九、為保障並促進教保服務之品質,明定幼兒園之人員配置、師生比率、園長及教保人員應具備之資格。(草案第十六條到第十九條)
十、為確保幼兒及教職員工之安全,明定教保機構應設保健設施,並針對環境、食品衛生、疾病預防、健康管理、機構各項設施、各項安全演練及緊急事件處理建立制度並訂定管理規則。(草案第二十條到第二十二條)
十一、為確保幼兒入園及離園之交通安全,明定教保機構提供之專車應符合法令規定、駕駛及隨車照護人員應具備一定資格,教保機構應實施導護措施。(草案第二十三條)
十二、明定主管機關應對教保機構進行定期評鑑,以作為獎勵或輔導之依據。(草案第二十五條)
十三、為提升教保服務之品質、確保教保人員之專業得以精進與傳承,中央主管機關應針對教保人員之工作權、福利待遇、在職進修及輔導訂定辦法。(草案第二十六條)
十四、明定教保機構應訂定收、退費基準及減免收費之相關規定,不得另立名目加收費用。(草案第二十八條)
十五、明定幼托整合後教保機構及教保人員之過渡規定。(草案第三十四條到第三十六條)
學前教育及保育服務法草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支持家庭,確保幼兒教育及保育服務,確定學齡前幼兒為受輔育之主體,並提升兒童良好之生存環境,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二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學前教育及保育服務司;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置學前教育及保育服務專責單位。
第三條  本法所稱幼兒教育,指出生兩個月至受國民教育前之幼童,在幼兒園所受之教育。
第四條  各級主管機關對於幼兒教育及保育服務(以下簡稱教保服務),應以社區化、小校小班為規劃學區制幼兒園之原則;對於因工作、生活障礙等而有關教保服務需求之家庭,應考量其社區近便性,並以平價普及之方式提供托育措施。
第五條 國家之角色與責任如下:
一、各級政府應寬籌教保服務經費預算,並於各該經費預算內,專列教保服務經費科目。中央不得少於中央教育總經費8%,地方不得少於地方總教育經費5%。
二、對偏遠、特殊地區及教育優先區之教保服務應優先予以補助。
三、中央主管機關應協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公營幼兒園。每國民小學需附設幼兒園;直轄市主管機關於每區、縣(市)主管機關於每鄉(鎮、市)至少須設立一所公營幼兒園。
四、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本法公布實施後八年內籌設免費國民小學預備班,十年後達成國民義務教育往下延伸一年之目標,原有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應轉為課後照顧班。
五、提供完善托育、營養、健康、衛生、諮商與早期療育之措施及服務。
六、對經濟、文化、身心、族群及區域等不利條件幼兒,應優先介入,提供其接受適當教保服務之機會。
各級主管機關對於經費之編列及保障方式,另以法律定之。
本法公布施行後,各公營及公私合營之幼兒園不得轉為私立營利性質之幼兒園。
第六條  教保服務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以直接提供托育教保服務為優先;各級政府對教保服務提供之經費補助,應以減輕幼兒家庭經濟負擔及提高教保服務人員待遇為首要目標。
二、實施教保合一,提升幼兒教保品質。
三、提供教保服務設施。
四、建構管理機制。
五、遵循幼兒本位精神,平等對待各性別、族群、文化,尊重多元家庭。
六、幼兒園受政府補助者,至少應保留百分之五名額予特殊幼兒或家庭。
第七條 教保服務之內涵如下:
一、注重幼兒生存權益。
二、提供幼兒均衡而統整的學習。
三、發揚自尊、尊重他人及推己及人胸懷。
四、提供幼兒自然探索以及自我實踐之機會。
五、促使幼兒與親近之成人及同儕從互動中學習。
六、遵守真善美原則:真為自然及生態環境;善著重幼兒身心陶冶;美著重幼兒心靈健康。
第八條  幼兒園、家庭及社區之關係如下:
一、教保服務應以幼兒家庭為主,並依幼兒之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
二、幼兒園應以幼兒之家庭,以及幼兒園所在之社區建立和諧互動、資源共享之關係。
三、幼兒園應結合幼兒家庭、鼓勵家長參與幼兒園相關事務,推動多元化親職教育,協助提升幼兒園之服務品質。
四、幼兒園應善用社區資源,以利園務及教保活動之推展。
第九條  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
一、教保服務政策及法規之研擬。
二、全國教保人員培育、資格、證照管理及人力規劃之訂定。
三、全國教保委員會之規劃及設置。
四、協助全國性教保人員組織及家長組織之成立。
五、公營幼兒園與社區自治幼兒園之規劃及推動。
六、教保服務資料之蒐集、調查、研究、獎助及實驗規劃。
七、訂定幼兒園設置規範(包含設備設施與師生比率)。
第十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
一、  地方性教保服務之措施策劃及推動。
二、教保機構之設立、換證、輔導、評鑑、管理及獎助工作。
三、地方教保人員之人力規劃、在職訓練,及資料建立。
四、鼓勵設立以社區為中心之幼兒園,協助推動社會教育,促進社區發展,加強與各類機構之聯繫合作。
五、協助社區組織推展親職教育,提供學前教育資訊,發揮社區資源網絡之功能。
六、訂定相關補助方法,鼓勵教保機構優先招收經濟、文化、身心、族群及區域等不利條件幼兒。
第十一條  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為諮詢、宣導及協調教保服務措施,應設置諮詢性質之教保委員會。
前項委員會之組成,由主管機關首長或指定之人為召集人,委員應包含相關部會或局(處、室)代表、學者專家,公益人士及教保機構、教保人員、幼兒家長等團體之代表,其組織及運作方式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二條 接受機構式教保服務之幼兒,其父母或監護人得成立教保機構家長會,各教保機構家長會得組成直轄市、縣(市)之地區性教保機構家長會及全國性教保機構家長會,代表參與各級政府關於幼兒教保諮詢性質之委員會,成為委員。
第十三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協助教保人員組成各級教保人員組織。各教保人員組織得組成直轄市、縣(市)之地區性及全國性教保人員組織,代表參與各級主管機關關於幼兒教保諮詢性質之教保委員會,成為委員。
第二章 教保服務
第十四條 教保服務可分為機構式及非機構式服務。任何收托學齡前幼兒超出五名者為機構式服務。
教保服務採非機構式者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辦理。非機構式者其收托二歲以下幼兒,不得超過二名;收托二歲至小學階段兒童,不得超過五名(含照顧者之子女) 。
教保服務採機構式者,可分為下列各類:
一、公立幼稚園及公立托兒所統稱為公營教保機構。
二、私立幼稚園及私立托兒所統稱為私營教保機構。
三、公辦民營及社區自治幼兒園統稱為公私合營教保機構。
公營教保機構及公私合營教保機構,應為非營利性質。
私營教保機構分為營利性及非營利性,非營利私營教保機構必須辦理財團法人登記。
公私營教保機構皆須依法立案,立案之相關教保機構設置規範由中央主管機關訂之;地方主管機關執行及監督。
第十五條 教保服務對象分為:
一、提供二個月至受國民教育前之幼童教保服務,以日間托育為主,為幼兒家庭之需求可兼辦臨時及夜間托育。
二、幼兒園可視其幼兒家庭之需求,辦理學齡兒童課後托育。
第十六條  幼兒園應置下列專任教保人員:
一、園長一名。
二、教保員、助理教保員數人,依收托人數設置。
三、廚工。
收托二個月至一歲嬰幼兒班級,一班不得超過七名。每超過五名應增加專任教保人員一名。
收托一歲至二歲嬰幼兒班級,一班不得超過十二名。每超過八名應增加專任教保人員一名。
收托二歲至三歲幼兒班級,一班不得超過十八名。每超過十名應增加專任教保人員一名。
收托三歲以上幼兒班級,一班不得超過二十八名。每超過十五名應增加專任教保人員一名。
收托兩個月以上至兩歲以下之嬰幼兒班,得由持有保母証照者擔任教保工作。
助理教保員之人數,不得超過園內教保人員總人數二分之一。
第十七條 幼兒園師生比率由幼兒園依設置規範訂定之。
幼兒園可收托學齡兒童,學齡兒童人數以不超過全園立案總人數的四分之一為限。
幼兒園收托幼兒三十名以上者,應以特約或兼 任方式置 醫師、護理人員及社工人員。
幼兒園之專任行政人員及學前特殊教育教師得視需要設置之。
第十八條 幼兒園園長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取得幼兒教師或教保員資格並具備三年以上教保經驗,有地方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
二、本法實施前已取得幼稚園園長及托兒所所長資格者。
三、本法施行前,已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取得主管人員資格者。
第十九條 教保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本法施行前已取得幼稚園教師資格者。
二、本法施行前已取得幼兒教師資格者。
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規定,取得教保員資格者。
助理教保員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規定,取得資格。
第三章  衛生、健康與輔導
第二十條 教保機構應設保健設施,作為健康管理、緊急傷病處理、衛生營養諮詢及協助健康教學之資源。
幼兒園得視教保服務之需要,廣納社會資源,以專、兼任或特約方式,聘請具醫療、衛生、護理、營養、社會工作、心理輔導等特殊專長,參與教學及保育活動,但應有教保專業人員之協同在場。
第二十一條  為確保幼兒及教職員工及園舍整體安全,教保機構應辦理以下措施,並訂定管理規則:
一、環境、食品衛生及疾病預防。
二、機構安全管理。
三、定期檢修各項設施安全。
四、實施各項安全演練措施及建立緊急事件處理機制,並定期檢討改進。
第二十二條  教保機構應建立幼兒健康管理制度,定期辦理幼兒健康檢查;依檢查結果,施予健康指導,或轉介治療。
教保機構應將實施之幼兒健康檢查、疾病檢查結果及預防接種等資料,載入幼兒健康資料檔案,並妥善管理。
前項幼兒資料,應予保密。但經幼兒家長同意或依其他法律規定應予提供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三條 幼兒入園及離園時,教保機構應實施導護措施,確保交通安全。
教保機構得提供交通專用車接送幼兒,其車輛購置、規格、標誌、顏色應符合法令規定,並經交通監理單位檢驗合格,嚴格限定乘車人數,並派具有職業駕照之駕駛人及滿二十歲以上之人員隨車照護,維護接送安全。
前項駕駛人及隨車人員應定期接受交通及急救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第二十四條  幼兒園應辦理幼兒團體保險,其範圍、金額、繳費方式、期程、給付標準、權利及義務、辦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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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爾維亞 起司蛋糕 上海 少女 京都 

2008園所改革與創新研討會
沈寂多年的幼教整合,最近的執行情形與未來的發展?
全國最高的幼教主管官員 親自與您的對話…
最近的幼教課程與教學流行什麼?
甫得教育部「教學卓越金質獎」的教學團隊 將無私分享得獎的密技…
註:只要關心幼兒教育的伙伴都歡迎參加。
社團法人新竹市教保人員協會
2008園所改革與創新 研討會
一、目  標:
1. 藉由幼教法令的說明,有助於提昇教保工作人員行政知能。
2. 藉由教學卓越團隊分享課程及教師引導的經驗,提昇教保工作人員之實務能力。
3. 藉由園所經驗交流,促進幼教行政管理及教學品質之進步與改革。
三、時  間:
97年11月1日(星期六)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
四、地  點:
國立新竹教育大學推廣教育大樓講堂甲
五、參加人員:
全國幼教師、保育員、園所長、家長,共計350名
六、辦理機關:
指導單位:教育部
主辦單位:社團法人新竹市教保人員協會
協辦單位:國立新竹教育大學幼教中心、竹師幼教系友會
七、報名方式:網路報名 :http://ece.cs.nhcue.edu.tw/
       傳真報名03-530-4300
八、研習時數:全程參加者將核給研習時數六小時
八、本計畫聯絡人:
新竹市教保人員協會
聯絡電話:03-530-1632或03-5213132-3227
會議內容:
上午
最新幼教法令與政策說明
教育部長官
全國教學卓越金質獎團隊分享
講 題:小小瑪陵薯大世界-教室外的春天
基隆市瑪陵國小附設幼稚園
幼教專業團隊的發展
主講人:趙婉娟 社團法人新竹市教保人員協會 理事長
下午
全國教學卓越銀質獎團隊分享
講 題:卓越團隊分享---「哈客!Hakka!~~貓貍傳奇」
苗栗縣啟文國小附設幼稚園
全國教學卓越銀質獎團隊分享
講 題:不直接教學---「課程,家長關係,與教師帶領」
台北縣私立吉晟幼稚園
發問、討論、團隊專業成長交流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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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 治癒系部落客 蛋糕毛巾 辣媽 熱浪島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下)(罰則)
第五章,福利機構、第六章罰則,也要詳細看囉。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民國97年08月06日修正)
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所有條文&Lcode=D005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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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仔 瑪法達 8強 阿桑 女球迷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中)(第四章)
第四章,裡面有教師、家長、業者所需肩負的責任與權力,必須詳讀,以免挨罰呦。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民國97年08月06日修正)

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所有條文&Lcode=D005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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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正妹 BJD 陳以庭 魏蔓 同學會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上)(前三章)
本法,前三章。970806修正版
總則、身分權益、福利措施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民國97年08月06日修正)
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所有條文&Lcode=D005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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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紀妍 賞櫻 高雄 ECFA 下午茶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緣起)
有關法規中標上紅線的部分,我覺得是教師與業者要特別注意的部分,其次是家長需要注意的部分。
因為張貼的字數限制,我將分成(上、中、下)三次張貼。
(上)的部分,主要是說明本法的緣起。(中、下)的部分主要是法規的內容。
兒童教育及照顧法草案總說明
雖然幼稚園與托兒所分別隸屬教育及社政體系,然隨著社會變遷及家庭結構之改變,兩者皆多少涵蓋保育及教育幼兒之功能,已是不爭的事實。
惟因主管機關之不同及招收幼兒年齡層之部分重疊,以致四至六歲同齡幼兒可能接受不同的照顧品質,形成落差之現象。
為促進相同教保品質並減少資源浪費,積極統整幼稚園與托兒所所共同負擔之幼兒教保發展重責,一直是各界多年來關切的課題。
為積極統整幼稚園與托兒所,使其共同擔負我國幼兒教育與照顧服務之責任,行政院蕭前院長於民國86年12月4日在第二二五六次院會中提示,幼稚園與托兒所都是以促進幼兒身心健全發展、增進其生活適應能力為依歸,卻分屬教育及社政兩個體系,其對象(幼兒)的年齡層且部分重疊,就國家總體資源的應用而言似非經濟有效,請內政與教育兩部審慎研究該統合問題;
蕭前院長復於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一日全國社會福利會議結論時指示,將托兒所與學前教育整合事宜列為應優先推動之重點工作。於是展開幼兒教育與托育整合方案之研擬規劃。推動整合之歷程說明如次:
一、起步階段(86年─89年)
行政院蕭前院長於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四日在第二二五六次院會中提示,幼稚園與托兒所都是以促進幼兒身心健康發展、增進其生活適應能力為依歸,卻分屬教育及社政兩個體系,其對象(幼兒)的年齡層且部分重疊,就國家總體資源的應用而言似非經濟有效,請內政與教育兩部審慎研究該統合問題;蕭前院長復於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一日全國社會福利會議結論時指示,將托兒所與學前教育整合事宜列為應優先推動之重點工作,並以如何保障同年齡之幼兒享有同等品質之教保環境內涵,有效運用並合理分配政府資源為整合理念。內政部與教育部經多次協商及邀集幼教學者、團體、業者等召開公聽會,研擬「幼兒托育與教育整合方案」(草案),陳報行政院,經行政院函復修正後再報院。兩部復再行研議,惟經教育部楊前部長認兩機構應有更積極明確之規劃,而未能報院並暫緩實施。
二、幼教政策共識形成階段(89 年─90 年)
政黨輪替後,幼托整合議題再次受到重視,教育部幼教政策事項經部次長就政策面裁示於八十九年年底成立「幼教政策小組」,並於九十年二月十九日召開第一次小組會議,依會議決議,幼托整合之重要議題由教育部小組代表邀集內政部協商,教育部代表並於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召開會前會,就整合定位與方向研議共識,包括:
(一)整合定位:
1、因0至6歲幼兒對教育及保育之需求是無法切割的,因此,為整合學前階段幼兒教保機構所發揮之功能,宜統一事權,至統一事權機關為何,可再詳議。
2、在上述前提下進行整合,應配合就專業人員認證及設施條件等訂定基本規範。
(二)整合目標:
1、整合運用國家資源,健全學前幼兒教保機構。
2、符應現代社會與家庭之教保需求。
3、提供幼兒享有同等教保品質。
4、確保立案幼稚園、托兒所暨合格教保人員之基本合法權益。
(三)視與內政部協商結果,續與各相關部會溝通,尋求共識。
經九十年二月二十六日由教育部政務次長、幼教政策小組代表、教育部國教司司長、中教司司長等正式拜會內政部政務次長、兒童局局長等進行初步洽商,原則上同意上開目標,並決定由兩部各推代表若干組成跨部會「幼托整合推動委員會」後,召開會議進行研議。
三、政策形成階段(90 年─92 年)
「幼托整合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由教育部與內政部兩部政務次長共同擔任召集人,並由兩部輪流負責委員會召開之幕僚工作。
委員會成員,包括內政部兒童局長、教育部國教司長、中教司長、幼兒教保、社會工作、教育學者、地方社政行政主管代表、幼托團體代表等。
「幼托整合推動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於九十年五月十八日召開,會議決議分就功能成立師資整合組、立案及設備基準組、長程發展規劃組等小組分別進行研議。
二○○二年三月底,師資、立案及設備基準、長程發展規劃3小組分別研提規劃結論與建議;二○○二年十月,「幼托整合政策規
劃結論報告書(草案)」出爐,後經四次委員會修訂討論,二○○三年十一月,委員會第九次會議確認通過「幼托整合規劃結論報告書(草案)簡明版」內容。
四、規劃結論公開階段(93年)
二○○四年元月二十八日,教育部及內政部兩部次長聯袂召開記者會說明整合方案推動經過與內容。二○○四年一月三十日舉辦幼托整合政策說明會,其後並辦理各場次公聽會,並且因應各界之需求增加辦理東區公聽會。說明會及公聽會之對象為所有公私立幼稚園及托兒所之業界、工作人員、專科、大學之幼教、教保相關科系及相關組織團體等。
五、行政主管機關確立(94年)
綜整各界對幼托整合推動委員會規劃內容所提意見,可歸納為,草案規劃之行政主管機關建議重新調整、幼兒受教品質問題、業界權益問題、現職合格幼教教師及保育人員權益保障問題、師資資格及在職進修問題、從業人員福利保障問題等。
基於各界大都認同推動幼托整合提供幼兒同享教育與照顧兼具之綜合性服務的目標,並且希望政府部門能加速度推動幼托整合。爰為利後續具體方案之擬定、相關細節之研處,俾利賡續辦理幼托整合事宜,實有針對行政主管機關先予做成政策性決定之必要。爰於二○○四年十一月由教育部及內政部兩部部長共同主持「幼托整合(草案)」第二次專案會議,針對公聽會各界發言意見檢討方案內容,並確認幼托整合係各界一致之共識,後續方案之規劃應配合支持家庭育兒、婦女就業及幼兒發展等人口政策整體思考;至於整合後,學前機構之行政主管機關歸屬乙節,則配合國家整體人口政策,報請行政院決定。
惟規劃案中,應一併思考人員權益問題,以減低各界疑慮,且學前機構之規劃應朝向鼓勵民間參與,政府居於監督及輔導角色之方向設計,但政府資源應適度介入。
鑑於行政主管機關之決定,涉後續幼托整合規劃期程確立,爰行政院於九十四年六月二十日邀集教育部、內政部、相關部會及直轄市政府等研商,並確立幼托整合後幼兒園之行政主管機關為教育部門。
上開會議確立幼托整合後幼兒園之行政主管機關為教育部門後,教育部即於九十四年八月成立「幼托整合專案諮詢小組」,小組成員共二十七人,包含行政機關代表(含教育部各單位及地方政府教育局及社會局代表)、教師代表、家長代表、幼教及幼保學者及業者代表、社政學者代表及保育人員代表,其下並設7個工作小組,包括:
法制研修小組
立法推動小組
師資及人員權益問題小組
輔導及範例建構小組
幼兒園教保活動綱要及能力指標研編小組
宣導及溝通小組
績效評核小組等。
本法即為法制研修小組歷經二十次會議之討論建構而成。
本法之研訂,除服膺幼托整合之基本精神,整合幼稚園及托兒所兩種機構外,並遵循二○○四年十一月教育部及內政部兩部部長共同主持「幼托整合(草案)」第二次專案會議,幼托整合應配合支持家庭育兒、婦女就業及幼兒發展等政策之決議;同時也積極回應臺灣人口老化及少子化等人口結構改變後,為提升全球化競爭力,因此人力資本培育,必須要向下扎根之社會期待。
橫向整合VS?向整合因此,除橫向整合現狀分歧的幼稚園及托兒所外,也?向整合從出生到入國民小學前各年齡層幼兒之教育及照顧服務。其研定目標如次:
(一)提供幼兒同享教育與照顧兼具之綜合性服務。
(二)滿足現代社會與家庭之教保需求。
(三)確保立案幼稚園、托兒所暨合格教保人員之基本合法權益。
(四)整合運用國家資源,支持幼兒發展,厚植人力資本培育。
(五)縝密監督與管理機制,健全學前教保機構。
就法的定位,本法銜接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與國民教育法兩個關係兒童及少年權益至鉅之立法,係屬教育與社會福利性質兼具之法律。
因其銜接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爰不能僅聚焦於幼稚園及托兒所整合後之幼兒園,諸如居家式教保服務、托嬰服務等應一併規範,希望透過縝密及完整的立法,保障幼兒的權益;因其銜接國民義務教育機制所提供之服務,故在學校時間範圍外者,即課後時段之服務,亦需予以規範,以填補家庭及學校教育無法達成之照顧需求。
本法計八章七十二條,規範出生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教育及照顧,以及國民小學階段兒童之課後照顧服務,除整合當前分歧之幼稚園及托兒所為幼兒園外,並進一步將托嬰、居家照顧及國民小學階段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等納入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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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沒叫你撿 裝潢 地面噴血 電玩美少女 2010 機車展 

在公開場所播放未經授權的音樂或影片
台糖白甘蔗涮涮鍋台北市南京東路五段分店,因在店內「轉播」有線音樂頻道播放的十首歌,被控違反著作權法。台北地檢署以該分店未經授權,擅自公開播送有線音樂頻道歌曲,將該涮涮鍋連鎖店負責人孔相涼起訴。
違反著作權》火鍋店播音樂 老闆吃官司
【聯合報╱記者劉峻谷/台北報導】

2008.10.02 02:53 am
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提告訴指出,去年九月廿日該涮涮鍋南京東路分店公開播放接收自九太有線音樂頻道歌曲,共計有錯過、男人不該讓女人流淚等十首歌,被該協會人員錄音存證。
檢方偵訊時,孔相涼(五十一歲)承認確有播音樂,但聲稱不知道這樣也犯法。
孔相涼不是類似案件被起訴的第一人。今年五月,中部一家知名連鎖大飯店在大廳播放有線電視,飯店林姓老闆遭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控告,檢方將他起訴,求處三個月徒刑及宣告緩刑;後來雙方和解,協會撤回告訴。
九十四年五月,全台知名休閒服飾連鎖店「unicornhouse」未經授權在門市內播放CD音樂,檢方將負責人吳祚大依涉嫌違反著作權法起訴。法院審理認為,吳祚大沒有授權門市播放,判決無罪。
在公開場所播放未經授權的音樂或影片,依法可處三年以下徒刑。台北地檢署查緝智財權專組主任檢察官張紹斌表示,有無違反公開播送權,有「公開場所」、「行為人是否藉由公開播送間接獲利」此兩個認定的要點,例如火鍋店、餐廳播放輕柔音樂,增進進餐氣氛,提升餐廳格調以吸引客人上門,這就是間接獲利,必須付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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